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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开护士处方权,意味着什么?

6月23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医疗条例》)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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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条例》借鉴了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在全国率先赋予护士一定的处方权,可以开具检查、治疗、外用药的“处方”。


其中第64条规定: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可以在护理专科门诊或者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等,以及开具外用类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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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以来,有关“护士是否该拥有处方权”的讨论从未停歇。该消息在医疗圈引发广泛争议,支持者众多,反对者亦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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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关于护士处方权的“松绑”,深圳地区并非首例。


2017年,安徽省医改办在《盘活优质护理资源,做实城市医联体试点工作方案(试行)》,明确提出:探索给予执业护士在高血压、糖尿病以及伤口换药等特定范围内的“处方权”,在医师的指导下开具处方。


具体规定为:

1、临床工作经验丰富的高年资护士;

2、年龄在40岁以上;

3、具有1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4、经过专科护士培训并取得专科护士证书;

5、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但在后续的落地过程中,安徽试点并未事前规划的效果。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护士处方权的明确法律支撑,且未在处方护士资质、培训、认证、考核、法律责任以及护理处方权内容等方面做出统一规定,以至于造成了权责不明的局面。


这些问题同样摆在深圳面前,若不解决便很难有突破。深圳新发布的《医疗条例》中也明确提出,要建立专科护士制度,鼓励护士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参加专科护士专业培训,取得专科护士证书。


其实,在美国、英国等一些发达的国家,护士都拥有一定范围的处方权。早在1992年英国就有了《处方法》,英国护士就有一定范围的处方权;美国护士取得了博士学位通过考试合格后就可获得处方权。


除此之外,荷兰、瑞士等发达国家护士也有部分处方权。而在我国,此前即便护士取得了护理博士学位,依然没有处方权。有人会问,为什么中国护士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处方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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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圈,针对“护士该不该有处方权”的争论主要分为三个派别:


护士群体——开心


众所周知,在我国护士这份职业一直饱受偏见。虽然同属医务工作人员,但患者对于医生的尊重要远高于护士。这中间有历史因素,有学历因素,有收入因素,但归根结底是因为在治病诊疗的过程中,医生是“主攻手”,而护士为“辅助”。长此以往势必导致人才外流,造成行业衰退。


放开护士处方权,能够提升护理人的职业认同感,激发进一步学习的动力。此外,允许部分护嘱收费,可以缩小医护收入差,有利于吸引新的人才。


医生群体——担忧


在相关问题的讨论中,医生群体提出了几点担忧。


传统医疗体制下,护士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医嘱。一旦护士拥有了开具处方的权利时,临床医生现有的职业优势将会受到这份“骄傲”的冲击。国外调查研究显示:84%~94%的全科医生认为护士执业者不应该拥有诊断成像和开药的权利。


因此,有部分医院管理者担忧,随着放开护士处方权,医护之间将变得更加难以合作。


另外,护士的培养体系与医生有较大差异,循证思路相对薄弱,贸然开放处方权是对于患者的不负责,也是对医院的不负责。


这个担心不无道理,但条例中说得很清楚,并非所有护士都有完整的处方权,只有获得“专科护士证书”才可以在部分限定的场景下行使部分权力。从专科护士的门槛来看,负责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等,以及开具外用类药品等问题还是绰绰有余的。


药师群体——抗议


说是药师群体,其实也包括公卫等专业人员。平心而论,在对于诊疗尤其是药物的理解中,他们都不比护士差,甚至还要更强。作为“难兄难弟”,如今护士群体迎来了希望,他们还在“黑夜”中徘徊,有情绪也很正常。


不过随着改革越来越彻底,相信他们早晚也能迎来自己的春天。


中国护士拥有处方权,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只能交由给时间!对于这次深圳立法,作为一位医务工作者,你持什么态度呢?


本文综合整理自看医界、医脉通、时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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