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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AS新要求:不共享菌种信息也会被拒稿!

2021年6月7日,Retraction Watch发文《PNAS bans author for refusing to share algae strain》,报道了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刊(PNAS)因已发表的研究论文的通讯作者拒绝与其他研究人员共享菌株信息,对该研究论文刊登了一则“Editorial Expression of Concern”,恐引发对该文的撤稿,同时,该通讯作者已被禁止三年内向PNAS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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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AS 主编May Berenbaum告诉 Retraction Watch:“我们收到了一位研究人员的消息,他要求作者提供突变菌株,但遭到拒绝。我们随后与作者联系,他们仍拒绝分享材料,这违反了我们的政策——作者须根据合格研究人员的要求立即提供相应的研究材料,以供他们使用,不遵守以上规则者,其以后将被阻止在PNAS上发表论文。该文的通讯作者已被禁止三年内向 PNAS 投稿。”




一、PNAS制裁的主角

此番PNAS制裁,针对的是2018年4月发表的研究论文《New class of tranion factors controls flagellar assembly by recruiting RNA polymerase II in Chlamydomonas》(衣藻中通过招募RNA聚合酶II控制纤毛组装新的转录因子)研究论文,该文的通讯作者为江汉大学的胡长峰教授,共同通讯作者为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和江汉大学特聘教授章伟雄教授。据 Clarivate Analytics 的 Web of Science数据显示,该论文已被引用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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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由于拒绝分享突变菌株信息,在该文的期刊页面已显示“Editorial Expression of Concern”(上图所示),其内容为:

“我们最近了解到,自 2019 年以来,由于正在进行的研究,作者没有将上述文章中描述的突变菌株分享给合格的研究人员。这违反了 PNAS编辑部的政策,我们发布此声明以提醒读者:PNAS 作者必须确保其发表论文中描述的所有独特的试剂,可供合格的研究人员使用,且在提交稿件时,向编辑部披露对材料共享的任何限制。”

(https://www.pnas.org/authors/editorial-and-journal-policies#materials-and-data-availability)


PNAS 主编May Berenbaum补充道:该论文的另一位通讯作者已表示,这些菌株是在胡长峰团队的实验室中生产的,故只制裁胡长峰一人,禁止其三年内向PNAS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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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长峰教授,图源:江汉大学)


截止发稿日,胡长峰团队并未向PNAS提供突变菌株信息,也没有回应 Retraction Watch 的置评请求。


二、此番制裁,临时起意,还是有迹可循?

事实上,在PNAS的编辑部和期刊政策的Materials and Data Availability部分,对于研究论文涉及的不同种类的材料已作出相应的可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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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针对论文涉及的独特材料(如克隆的 DNA、抗体、细菌、动物或植物细胞和病毒),需做到:作者须根据合格研究人员的要求立即提供相应的研究材料,以供他们使用,不遵守以上规则者,其以后将被阻止在PNAS上发表论文。


此番因拒绝分享菌株信息的制裁并非首例。2010年,PNAS编辑部因作者以专利保护和知识产权的原因拒绝分享菌株信息,故对其2003年发表的论文发表了Editorial Expression of Concern,并做出了相应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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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据笔者查阅的资料显示,胡长峰团队基于这篇PNAS文章,已申请到8项专利,分别为:

莱茵衣藻RFC1基因在调控衣藻镉耐受性中应用

莱茵衣藻g3280.t2基因在调控衣藻镉耐受性中应用

莱茵衣藻KCN4基因在调控衣藻镉耐受性中应用

莱茵衣藻LRR基因在调控衣藻镉耐受性中应用

莱茵衣藻TRIP12基因在调控衣藻镉耐受性中应用

莱茵衣藻Cre03.g157400.t1.2基因在调控衣藻镉耐受性中应用

莱茵衣藻Cre01.g046237.t1.1基因在调控衣藻镉耐受性中应用

莱茵衣藻VMPL1基因在调控衣藻镉耐受性中应用

(数据源自:江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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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项专利中的一项,截图源自国家知识产权局)


此番对分享突变菌株信息的拒绝而引发的制裁,其背后是出于专利保护的考虑?


此外,尽管发表相应的Editorial Expression of Concern,截止发稿日,PNAS并没有撤回2003年发表的那篇文章。那么,此番制裁涉及的论文会一样吗?


三、因拒绝共享菌株信息的制裁引争议

在Retraction Watch刊登该文后,文章底部也有着不少评论,主要涉及PNAS编辑部政策的优化、共享研究材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制裁方案的力度,其中,关于共享研究材料引发的争议最大


有网友认为,共享研究论文的研究材料,尤其是关键材料,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放弃该研究的所有专有权。同时,向任何自称“qualified”(有资质)的研究人员提供研究材料,尤其是提供给正在研究这个领域或问题的研究人员,若后续被抢先一步发表正在研究的成果,作者的权益和研究被抢发的风险该如何处理,这都是需要被考虑的


而持赞成PNAS意见的网友认为:一方面,作为最大的研究资金来源之一的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也提出了类似的要求:“NIH 认为,受NIH 赞助的所发展出来的独特研究资源,其共享是提高研究价值和进一步推进研究的重要手段。当利用 NIH 资金开发的资源以及相关的研究结果发表或提供给 NIH 时,让科学界内合格的个人可以随时获得用于研究目的的结果,这是非常重要的。”;另一方面,PNAS作为科学期刊,其政策并无过分严苛,亦没有让作者放弃除同意与他人分享之外的任何东西,而这恰恰是能体现科学的可重复性的重要举措 


诚然,研究背景、学术经历等方面的差异,会影响对这个举措持有的观点,以致出现观点上的不一致。PNAS此举,各位觉得呢,合理or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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