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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经费花不完可留在单位使用,不再回收

8月 31 日,科技部官网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若干意见》)问答,详细解释了此前发布的改革国家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

1.如何按照精简后的预算科目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答:《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将直接费用预算科目从目前的9个以上统一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共3类。

一是关于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是关于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是关于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同时,《若干意见》要求,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2.《若干意见》在扩大经费包干制方面有什么新安排?
答:2019年以来,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博士后科学基金开展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从实施情况看,包干制试点效果很好,科研单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给予高度评价。《若干意见》从科研项目和科研机构两个层面,进一步扩大了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一是项目层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二是机构层面,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

3.《若干意见》在结余资金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新举措?
答:为鼓励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节约使用经费,避免突击花钱,《若干意见》进一步改进结余资金管理。一是放宽留用政策,超过两年后也不再收回。明确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不再收回,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二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防止结余资金规模过大,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4.今后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如何管理?
答:为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提出了含金量更高、激励力度更大的措施。一是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从不超过20%提高到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从不超过15%提高到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从不超过13%提高到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二是间接费用管理主体。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三是间接费用管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创新成果。

5.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若干意见》在抓落实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为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若干意见》从三个方面明确了具体落实要求:

一是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既涉及部门规定及办法,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金相关管理办法,以及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也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内部管理办法,如间接费用管理、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等。

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宣传上要实现传统与创新相结合,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加强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培训上要实现专题和日常相结合,让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充分知晓、理解政策措施。

三是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加快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国务院办公厅加强督查。各地也要参照《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落实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举措,形成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的工作局面,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6.《若干意见》发布后,如何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
答:新政策出台后,为实现新旧政策无缝衔接、顺畅运行,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若干意见》发布时,科研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再作调整。

二是《若干意见》发布时,尚在执行期内的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新规定。涉及需项目管理部门同意的事项,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三是《若干意见》发布后,新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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